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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5月31日前完成彻底拆除清理地条钢,联合惩戒,鼓励

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彻底淘汰我省钢铁行业 落后产能及违规新增产能的通告 》(粤府函〔2017〕104号) 

为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进一步遏制钢铁行业违规新增产能,彻底淘汰落后产能,确保6月30日前取缔“地条钢”,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立即淘汰用于地条钢、普碳钢、不锈钢冶炼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铸造铁企业除外,但需提供企业工商局注册证明、三年销售凭证和项目核准手续等),200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铸铁管生产用高炉,3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3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等落后产能设备。

立即淘汰未履行合法审批手续的违法违规炼钢企业冶炼设备。

二、凡是钢铁行业落后产能和违规新增产能设备务必于5月31日前彻底拆除完毕,务必做到主体设备拆除并切割,变压器、电柜和除尘设备等设施拆除移位,炉基捣毁,连铸机和操作平台拆除。

三、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实施专用设备登记管理,各铸造企业必须于5月31日前主动向所在地县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衔接做好设备登记,出具承诺函,承诺不将相关设备用于炼钢,并主动接受监督。

四、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须于5月15日前将本辖区内所有具备炼钢能力企业的相关情况在政府网站上公示。对5月15日后清单外的“地条钢”企业,以及5月31日后仍未彻底拆除的,将作为负面典型,依法依规、从严从重追究各级政府及部门、相关企业的责任,并将企业及法人、实际出资人、高管人员等纳入信用体系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五、在“12345”平台设立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举报专线,鼓励支持社会各界人士积极举报,共同做好监督。5月15日之后,举报信息经核实确认为各市公示清单外的落后产能和违法违规产能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对第一举报人按照每个项目2万元的标准,及时足额兑付举报奖金。各有关单位对举报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特此通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0日